2008年07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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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加医保有章可循

   

关系千家万户的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于6月底正式启动了,有关工作的实施细则近日也已正式出台。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哪些城镇居民可以参保?

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已满18周岁的中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已满18周岁的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个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的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参保人每人每年120元。

过了缴费期怎么办?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年度管理,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参保人应于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参保缴费的缴费期。属于以下范畴内的居民过了缴费期也可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中途缴纳保险费的自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居民如何参保?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以家庭(每一户口簿视为一个家庭)为参保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出具缴费通知书,参保单位持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30日后凭缴费单据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参保凭证。参保单位内符合《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单位到原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参保人属我市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户口的,以所在单位作为参保单位,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缴费当年的6月30日。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如户口迁移等),应于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什么资料?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即可);一寸照片2张。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需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

居民医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门诊特定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其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报销。参保人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因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参保人属精神病患者的除外);因吸毒、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就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支付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参保人住院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支付不同的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一致。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市外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0元。

哪些人的保险费可获资助?

参保人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的,其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用人单位也可以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给予适当资助。

参保人在外地居住如何办手续?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一年以上的,可办理常住异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参保单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申请表;选择1 3家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当地没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院;持申请表和常住异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将资料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参保人因急诊在本市以外地方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7日内书面告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参保单位的备案资料。

现金垫支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持有参保凭证。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特殊情况下不能记账的,由参保人先垫付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报销费用的,应当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参保人也可以委托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需带齐的资料包括:参保凭证;收费单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办理异地定居或常住异地手续的,需提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的材料。参保人属于生育和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本报记者陈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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